(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32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
(3)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
2.审批权限
预计减免税款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预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3)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单独核算。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或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项目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审批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
(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
2.审批权限
由市局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市经委(发改委)、区县级经委(发改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
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
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4)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2)》。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4)企业已取得市经委(发改委)或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有国产设备投资。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项目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度审批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4)北京市地税局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5)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4.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
(1)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4)企业已取得市经委(发改委)或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准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有国产设备投资;取得经北京市地税局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项目名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证明。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且是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转制名单中所确定的纳税人。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项目名称: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4)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项目名称: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 8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3)盖有“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4)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2)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项目名称: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 8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3)盖有“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4)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2)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项目名称: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8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书面申请及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原在中央部委管理的科研机构转制下放到地方以及北京市政府批准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名单内的科研单位。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经批准的转制科研院所。
(九)项目名称: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7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经批准的转制司法公证机构。
(十)项目名称: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 (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3)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 (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经贸[2002]第23号);
(4)原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有关部门对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产品)的确认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条件的;
(2)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条件。
(十一)项目名称: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1290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3)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