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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冀工商(2006)12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该 《意见》家喻户晓,特别是房产开发企业要了解该《意见》。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三、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由市场规范管理部门牵头,企业、个体、公交、消保、商广等部门配合,各地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局市场处。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1、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和房地产经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
  2、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房地产开发”的,严格审查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3、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查处。
  二、规范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4、引导、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发使用土地,防止囤地行为。
  5、引导、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6、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商品房买卖中的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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