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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食品卫生责任划分

  市、区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落实;商业局负责定点屠宰工作的落实。市农委、动监局、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在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中滥用违禁药物行为的治理,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八)传染病防治管理划分

  市、区卫生局负责所属及本级医疗单位传染病防治标准的落实。

  (九)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划分

  各级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价;定期组织单位、居民统一或自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市、区卫生局负责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及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区爱卫办和市农委、工商局、公安局负责查处国家禁用的灭鼠药物。

  (十)社区和单位卫生责任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和单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市、区爱卫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十一)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责任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村和城乡结合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

  三、监督机制及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季度检查制度和逐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对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监督;各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驻街单位进行监督。

  (二)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部门、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健全检查机制,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在社会各界聘任义务监督员,随时听取社情民意,并及时向市爱卫办反馈。

  (五)新闻媒体随时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死角以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六)各部门和单位因管理职能所限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协调未果的要及时向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责任追究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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