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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6.任何单位都要积极参加市爱卫会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级爱卫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安排、检查和指导。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卫生保洁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实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建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二、管理责任及分工

  (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加强对本辖区的管理。各级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负责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评价。

  (二)爱国卫生组织管理责任划分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健康教育责任划分

  市、区卫生局负责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所属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居民区和所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市广电局、报社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各级爱卫办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烟草局负责烟草广告的整治工作,确保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开发办、城建局、房产局、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亮化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各类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

  (五)环境保护责任划分

  市、区环保局和市公用事业局、城建局、公安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的落实。
  (六)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责任划分

  市、区卫生局和市工商局、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尤其是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市卫生局、公用事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国家标准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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