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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高于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6.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行为和食品流动摊贩。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7.禁止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十三)传染病防治

  1.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有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2.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到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和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均高于95%。

  5.取消有偿献血,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高于90%。

  6.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按期完成重大疾病控制,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十四)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除四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对“四害”密度超标且没有在限期内进行消杀或达不到消杀效果的,由各级爱卫办指定专业消杀服务组织强行有偿消杀,受益单位不得阻拦或干扰,并须按期如数交纳消杀费用。

  3.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4.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全市性的以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集中行动,要在市爱卫会的统一领导和市爱卫办的具体组织、指导下进行,日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单位和居民自行开展。

  (十五)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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