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建成区实行全面积烟尘控制,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4.实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处理率高于50%。
5.严禁机动车在禁鸣区鸣笛,加强对城区机械噪声和施工噪声的监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
6.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货物,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治措施。
7.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的油烟对居民区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城区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8.住宅楼装修须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噪声污染。
9.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不执行公务或救护任务的情况下禁止鸣警报。
(十一)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严格规范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场所的设施设备和从业行为,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公用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等物品必须按规定换洗、消毒。游泳池不得出租、出借泳装,池水须符合卫生要求。
5.理发店、美容店必须备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通风装置。
6.旅店、车站、客运站、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必须达到本行业卫生标准。
7.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和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五病”调离率100%。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清洗、消毒、防尘和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齐全有效,坚持餐具消毒,各项卫生指标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3.禁止滥用农药、兽药等违禁药物,严格防止农副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