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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就地就近建设相同规模和等级的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对垃圾处理场、垃圾运输车辆、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八)城区绿化

  1.严格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绿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高于36%,绿地率大于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7.5平方米。

  2.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未按规定和批准绿化用地面积标准进行绿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补建。绿化用地面积不足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异地安排不足部分的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栽植指定品种和规格的苗木,并妥善管理,保证成活率达标。此项工作纳入绿化评优创先和花园式单位的评比范畴。

  3.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验收。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

  4.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城市植树任务。

  5.严禁践踏绿地和采摘花草;不得擅自砍伐、攀折和移栽树木;严禁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搭挂或晾晒物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垃圾、废弃物,停放车辆,设置摊点,放养禽畜。
  7.枯死树木和绿地由责任单位及时补栽补植,行道树不得有坑无树、绿地不得出现裸露地面。

  (九)城市交通

  1.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

  2.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机动车(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占道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点由公安交管部门设定,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定。

  3.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营运人力三轮车只能在规定的街路上行驶。

  4.客运、货运出租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候客,在准许停车的地点上下客,禁止随意乱停车和在临时停车点长时间停放车辆。

  5.严禁机动车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扔烟头、纸屑、皮壳等废弃物。

  (十)环境保护

  1.加强对烟尘等污染物的治理,推广集中供暖,改造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锅炉,使用低硫优质煤;禁止燃烧沥青和秸秆等废弃物;控制工地扬尘,力争空气质量二级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70%。

  2.加强对饮用水源的定期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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