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鞍山,根据新颁布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内容及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巩固创建卫生城市成果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逐级落实责任,逐项完成任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市、区爱卫办按照每10万人1人标准配备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逐步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等基层单位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4.各级爱卫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机构认真履行健康教育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社区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2.各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低于3%。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点、接受能力和成长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使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社区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区和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