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第12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