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逐步建立规范的自由裁量权制度。(市法制办,各部门)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编办)
2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加强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加大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各部门)
22.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逐步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试点范围。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逐步将可以由一个部门行使而现在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交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3.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法制办要依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推广网上电子报审和办理。(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建立行政复议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市法制办,各部门)
2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追偿制度,依法制定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坚持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