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高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广泛运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实施开门立法,探索媒体公示、公开听证、委托起草、现场论证等为基本程序的创制立法的模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听证、立法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等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15.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解释工作。建立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定期修改和废止工作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及时作出安排。建立解决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制度。尽早开展政府规章英文文本的译审工作。(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16.探索并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在立法前应当对将要进行的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的评估分析,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注重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该项立法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市法制办、相关部门)
17.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18.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措施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