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加快政府信用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要对外公开;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网络工程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数字化办公范围。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研究室、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等部门)
10.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预案的法律权威,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效率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11.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预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行政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完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全面贯彻执行《
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和接待群众来访等相关制度。对可以通过复议、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建委等部门)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2.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制定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逐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论证、听证、公布制度和行政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建设,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在行政决策和处理法律事务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等部门)
13.建立行政决策跟踪评估机制。行政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