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实施强制动物免疫,确保动物免疫密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控,科学防治。对动物免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彻底消灭动物免疫空白点,凡列入国家强制动物免疫的疫病(重点是四大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口蹄疫免疫耳标佩带率必须达到100%,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动物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按《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动物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测,提前预警。要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乡、村要设监测点和监督员,具体负责畜禽疫病巡查与调查;要开展血清学检测,市、县(市)两级化验室要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范围,提高监测密度;要加强动物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制中心,配齐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水平。
(三)强化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产地检疫上,各级动物检疫机构要到户、到场对出栏的畜禽进行检疫,出栏畜禽的检疫率要达到100%。在运输检疫上,要严把出证关,通过运输检疫促进产地检疫。在屠宰检疫上,由检疫部门派驻的检疫人员对进入屠宰厂(点)的畜禽,必须实施宰前宰后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决不允许空岗、漏检。要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管理,实行动检机构派驻检疫。在检疫责任上,实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防疫屏障,禁止疫情传入。省境、市境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区域外的疫情动态,千方百计防堵外疫。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要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确保检查站正常运行。
(五)依法监督,促进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到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经营、使用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就地无害化处理,不得放行。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手段,防止动物疫病由此传播;强化进长动物及其产品的规范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阻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