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5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按原政策规定的计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进行充分测算,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财力条件,合理确定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水平。适当提高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调整幅度,缩小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差距,逐步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完善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要坚持完善、规范和统一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