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政发[2006]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巩固做实个人账户成果,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认真调查和核实历史拖欠养老金的情况,在划清拖欠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财力情况,适时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