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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解决建筑施工噪声、经营场所及露天烧烤扰民等问题,加强对各种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产生扬尘。

  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务部门负责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清理和管理。

  房地部门负责加强小区物业管理,防止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要落实环保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环保专项行动重在强化执法,解决问题,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真正形成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合力,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境执法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挺直腰杆,敢于碰硬,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决不心慈手软。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凡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通过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查办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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