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整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化工、制药、食品加工、屠宰、糠醛、冶炼、造纸、水泥、酿造、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进行清理和整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不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一律停产整治;属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或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是查处违反《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五是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要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居民区油烟及噪声污染等问题。及时清理城市居民区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机械加工、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产生噪声及油烟污染的经营场所。继续对高速公路以内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小铸造、小锻造进行集中整顿;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烟尘严重超标的锅炉及除尘器进行限期治理;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实行集中并网供热。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