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市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和全省会议精神和《长春市人民政府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府办明电〔2006〕6号)要求迅速开展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
2003年至2005年,通过连续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是,我市的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目前,我市局部地区和行业的污染加重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结构性污染还十分突出,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群众反映的难点环境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环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二、要明确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在5个方面:
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地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要逐一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界标设置。要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旅游、游泳、水上训练、非法捕杀鱼类等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燃油船舶行驶和停靠。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松花江流域沿岸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关闭。要集中治理二次供水污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开展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确保居民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