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6]2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卫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精神,艾滋病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加强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全面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的势头。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监督工作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纳入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卫生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在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年度工作考核中检查实施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艾滋病的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对公共场所防治艾滋病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