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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全省电力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全省电力正常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全省电力正常供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供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电力设施保障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及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监管机制。

  省经委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建立省电力设施保护协会。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协会、电力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解决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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