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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6修正)

  (四)风力发电场所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八条 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及其基础、拉线及其基础、导线、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金具、绝缘子、爬梯、脚 钉及其辅助设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管道、隧道,电缆桥、电缆井、电缆沟、盖板、人孔、排水、排风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及其辅助设施;
  (四)电力线路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和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修专用道路、桥梁、船舶、防洪设施及其辅助设置。
  第九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导线、线担、隔电子、分线盒、分线箱、电缆、光缆、管道、人孔、手孔、天线、馈线、地线;
  (二)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辅助设施。
  第十条 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陆地保护区,为依法划拨、征用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用地地域。
  火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周围100米的水域。
  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按装机容量确定的水工建筑周围一定距离范围的水域。具体距离为:
  500千瓦以下(不含 500千瓦) 100米;
  500-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 200米;
  25万千瓦以上 300米。
  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为:
  1至10千伏 5米;
  66至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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