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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1998)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五)项删除。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四、在第八条第(二)、(三)项的“可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后分别加上“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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