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政府领导负责制,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措施有力有效,事故、隐患处理及时,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具体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工作从2006年开始进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制订督导评估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全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内原则上都要接受一次省级督导评估。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督导评估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促进改革与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订的督导评估细则,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二)市(州)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市(州)督学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市(州)复查结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按规划组织省督学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同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评估的等次一律评为不合格:
1.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杂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的;
2.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后发生新拖欠教师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