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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6]149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5]3号),现就我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义

  在我国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新的管理体制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县(市、区)人民政府担负着领导和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省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是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县域内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推动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等责任。

  2.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3.制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措施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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