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6月20日 深贸工资字[2006]57号)
《关于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部分“申请材料”的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01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合营企业
第4项修改为: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
五条。
(二)合作企业
第4项修改为: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增加第10项: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
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