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地要准确地把握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新农村建设和试点规划,采取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有序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合理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对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耕地的,可享受百分之百的复垦指标,并可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复垦指标和周转指标按规定不占年度建设用地指标额度。各地要用足用好各项土地政策,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要鼓励和引导农民集中建造多层住宅,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设用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要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大低丘缓坡和“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的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