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印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沪统字[2003]第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实施《
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政府[1995]第5号令),进一步做好本市的统计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统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行统计登记政务公开制度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在统计登记工作中必须[u5]做到“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
1、“五个公开”
(1)办事依据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供办证当事人查阅。
(2)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指明统计登记办理场所的具体方位,工作人员上岗要统一佩戴市统计局制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人员证》
(3)办事程序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必备的要件工作流程等。
(4)办事时限公开。要公开办证的时限,实行一次受理制度。
(5)办事纪律公开。要公开政府部门廉洁勤政的有规定,严格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统一制发的定额票据。
2、“两个制度”
一是责任制,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统计登记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二是监督制,要设立统计登记的监督电话或监督窗口,虚心接受办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要将统计登记为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协调好统计登记、统计年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关系,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