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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
(第39号)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2006年6月1日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6年6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在康乐、临潭、卓尼三县境内,位于东经103°39′59″~103°50′26″、北纬34°54′17″~35°01′43″间,总面积11691公顷。保护区区界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保护区内原有集体林的权属不变,经营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区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进行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制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保护区所在地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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