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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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