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自治地方公路养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通乡镇的公路便捷、通畅。加快其运输场站、水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干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地选拔民族自治地方干部到经济发达的地方交流任职,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在省级机关干部队伍中要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使其所占比例比较合理。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辖有自治县的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要重视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做好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等特有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开发规划,设立少数民族适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加强市场网络建设,连通国内外的人才信息,强化市场服务和监管功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制定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措施,采取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人才培养、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效办法,培养当地适用人才。坚持省与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制度。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库。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E人员,承担县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和任务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给予补贴。制定对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的奖励和补贴办法。
在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的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应当在名额和条件上给予照顾,使其所占比例与民族工作需要相适应。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招聘一定比例的当地少数民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