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5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第12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和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对《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开发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等目标任务,和《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补充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指标。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