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193号)
天津市仲裁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予核准无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仲裁费收取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津仲办[200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规定,为了规范仲裁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每件为80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核定仲裁案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每件为1000元。
三、收费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2、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 -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 - 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 - 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 - 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 - 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 - 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 - 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