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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06〕5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4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确保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4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好“十一五”环境执法第一仗,切实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确保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建设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和垃圾堆放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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