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四乱”行为的通告
(淮府〔2006〕46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乱抛洒、乱占道、乱搭建、乱丢(倒)垃圾“四乱”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乱抛洒煤炭、沙石、泥土(浆)、冥纸、垃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载运易抛洒货物车辆实行清洁运输的通告》(淮府〔2006〕5号)的规定处理;乱抛洒冥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禁止乱占道停车、作业、经营和堆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清除、纠正或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
三、禁止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所建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经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乱丢(倒)垃圾。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乱丢杂物或其他废物的,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处置粪便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店铺、住户,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