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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按基建财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除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资产可按规定经清理后予以审批核销。

  (二)核销范围和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因管理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在对项目进行成果验收评估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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