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申报预算严格执行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权中止对其项目专项经费的拨款,及对已拨的项目专项经费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项目以会计年度为会计核算期,年终时,市教委所属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实际开支,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时上报项目结审报告;必要时项目以会计年度为核算期,上报项目中期执行报告。
第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存续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项目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执行预算。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与审核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进行清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账目清理与资产清查,并编制清理清查报告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核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批准的执行预算额度,按项目进展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和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以正式批准的项目为核算对象,并按规定的开支内容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专项经费。
第五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项经费可用于包括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购置、设备购置与维修、业务支出(含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参加会议、著作印刷出版、软件开发、评估、成果鉴定等)等方面的开支。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中可安排不超过年度执行预算5%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在编制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费用,如因设施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