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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入选“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的审批。

  (二)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及总决算的审核。

  (三)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必要时,按规定编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负责项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上报项目的结审报告及中期执行报告。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 凡入选“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列为本专项经费立项项目,其承担单位即为专项经费的立项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执行预算,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并最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项目的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经费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使用计划确保专项经费年度如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配套经费纳入项目专项经费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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