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的发展战略,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本市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现代化建设,从2005年开始,本市启动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十大行动计划”是指基础教育现代化行动计划、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民办教育促进行动计划、职业教育发展行动计划、产学研推进行动计划、高校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人才高地构建行动计划、政府职能规范行动计划、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行动计划。
为了更好地实施“十大行动计划”,本市设立“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实施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制定《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七月六日
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的发展战略,落实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加强对“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十大行动计划”相关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大行动计划”是指基础教育现代化行动计划、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民办教育促进行动计划、职业教育发展行动计划、产学研推进行动计划、高校教学改革深化行动计划、人才高地构建行动计划、政府职能规范行动计划、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行动计划。“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实施上海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而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十大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