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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港航〔2006〕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交海发〔2006〕10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渡口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应健全和完善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工作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形成一套完整的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9月份市渡口渡船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将联合相关单位就此进行检查。

  二、认真对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加强自查整改工作。各区县整治办要认真按照渡口渡船验收标准对乡镇渡口进行自查和整改,市区轮渡由交运集团组织检查整改。市整治办将在第四季度组织抽查。

  三、切实落实渡口渡船改造资金。没有落实改造资金的区县,应于8月底前落实改造资金,并进入实质性整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义渡与半义渡的渡口投资改造,应结合地区规划纳入区县镇两级财政补贴。

  四、完善渡口渡船台帐。在去年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渡口渡船台帐,建立“一渡一档”、“一船一档”的渡口渡船基础信息表。8月份,市整治办将下发渡口渡船基础信息统计表,请各区县整治办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五、及时统计上报信息。各区县整治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数据和信息上报的要求,每月填报“渡口渡船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每季度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于季后十日内上报市整治办。各区县还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本区县的整改成果和整治经验。

  六、各区县根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修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的建议,于9月底上报书面修改意见至市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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