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开展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6〕53号)
本市各相关旅游景区(点):
为了加大对本市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环境和景观的质量,进一步提升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品牌形象,推进等级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2005年8月5日起施行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市将于2006年4月对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复核工作拟结合景区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本次复核对象为等级评定已满3年的旅游景区(点)。市旅游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03)、《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定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复核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旅游局2005年8月5日起施行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
19至
22条的要求,本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拟于2006年4月至6月组织实施,复核工作还拟结合景区经营和管理情况调研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核目的
(一)为了加大对我市旅游景区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环境和景观的质量,进一步提升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品牌形象,推进等级评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通过复核与调研掌握了解本市已评等级的旅游景区的运营和发展状况,促进本市旅游景区建设的规范发展。
二、复核范围
本次复核对象为等级评定已满3年的旅游景区,包括上海博物馆、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上海佘山国家森林公园、上海豫园、金茂大厦88层观光厅、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东平国家森林公园、上海动物园、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射击游乐有限公司、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上海世纪公园、上海大观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