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旅行社营业部实施编号管理的通知
(沪旅〔2006〕54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国际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经营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本市诚信旅游活动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实施编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旅行社从即日起严格对照《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社所设营业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设立条件、存在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营业部应立即关停,将经工商登记的、符合设立条件的营业部填妥《上海市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表》(附件1)。
二、本市各国际旅行社请将填妥的《上海市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表》(附件1)以及所填营业部工商执照复印件于2006年4月21日前报市旅游委管理处(联系电话:23115544、23115546;传真:63367121),并同时报营业部设立地所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附件2)。
三、本市各国内旅行社请将填妥的《上海市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表》(附件1)以及所填营业部工商执照复印件于2006年4月21日前报所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报营业部设立地所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