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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导游援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相关待遇
  参加援藏的导游员,除保留原单位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外,援藏工作期间能够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的可享受以下全部待遇:
  1、每人每月发放4200元补贴,其中包括:高原补贴2800元、包干医疗费1000元、伙食补贴300元、交通补贴100元。
  2、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和有关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由受援单位按标准发放带团补贴。
  4、评选为“全国援藏导游员先进个人”的导游员,予以奖励晋升导游等级,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最高级别为高级,奖励晋升时效为参加导游援藏当年年底前,由市旅游委向国家旅游局申报。评选为“全国援藏导游员西藏自治区先进个人”的导游员,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核中,可享受一次总分加10分的优惠。
  5、援藏导游员圆满完成援藏工作以后,可以免去当年导游员年审培训及考试,直接办理年审。
  6、回沪以后,由市旅游委集中组织援藏导游员进行健康体检。
  援藏导游人员在援藏工作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不变,党团组织关系随转西藏,完成援藏任务后仍回原单位。
  (二)费用分担
  援藏导游员在藏工作期间,有关费用按以下原则分担。
  1、派出单位保留其原有的工资及医疗等一切福利待遇。
  2、受援单位负责援藏导游员的住宿安排和发放带团补贴。
  3、国家旅游局负责解决援藏导游员的往返交通费;在藏期间的高原工资补贴、医疗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集中培训费用。国家旅游局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补贴受援单位,为援藏导游员购买卧具等用品。
  四、时间安排
  1、2月20日前,各单位将选送人员的名单报市旅游委人事处。
  2、2月25日前,市旅游委对选送人员进行面试。
  3、2月28日前,确定本市援藏导游人选报国家旅游局。
  4、3月20日前,国家旅游局下达援藏导游员批复名单。
  5、3月-4月,组织援藏导游员开展赴藏工作基础知识培训。
  6、4月15日,进藏的援藏导游员到四川省成都集中培训,进行岗前教育和适应性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民族、宗教、外事等政策和到主要的景区实习(届时另发报到培训通知)。
  7、4月26日,援藏导游员进入到各受援单位。
  8、10月中旬,由各受援单位负责对导游员作好鉴定,并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组织总结表彰工作和送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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