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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旅〔2006〕8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根据我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沪旅[2003]008号),并结合本市去年7月至9月开展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息、返还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息工作
  按照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和市旅游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2月10日前与市旅游委核对区县所辖的各旅行社的名单和质量保证金金额,经核对无误后市旅游委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3利息返还额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2/3利息留用额划转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帐户。2005年质量保证金利息返还原则为:存满一年的质量保证金(今年补缴的非典期间暂退保证金视同存满一年计算)按委质量保证金专户当年实际利率1.945%计息返还,当年新设立旅行社且上缴未满一年的质量保证金暂不退息。根据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文件精神,利息应在2月底前全部清退到各旅行社帐户。
  二、关于上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表的具体要求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在2006年2月底前上报《2005年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年报》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表》(见附件),如实反映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帐户实际财务情况。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在去年7月至9月开展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查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质量保证金帐户管理不完善,未单独设帐;
  2、将以前年度未清退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利息擅自作为结余处理;
  3、划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作为旅行社质监经费的保证金利息部分没有直接用于旅行社质量监督工作。
  对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及时纠正,具体要求如下:
  1、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
  2、质量保证金利息收支必须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3、不得侵占应返还旅行社的保证金利息,已将应退旅行社保证金利息转入结余的单位应立即从结余中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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