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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煤炭局、财政厅、煤炭管理办公室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按月提取、所提的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五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按矿自提75%分)。

  (一)矿井生产的开拓延深工程,吨煤2元;

  (二)技术措施和生产五一节改造工程,吨煤0.5元;

  (三)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装备,吨煤2.5元;

  (四)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吨煤0.5元;

  (五)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的环保费用,及采动范围内的搬迁赔偿,吨煤0.5元;

  (六)生产补充勘探的费用,吨煤0.5元;

  (七)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吨煤0.5元;

  (八)新技术推广和重点产煤地区的矿区供电,公路等公用工程,吨煤0.5元。

  第六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第七条 乡镇煤矿自提的维简费要由本企业安排使用,使用时必须编制维简费使用计划,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维简费。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计划时,仍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省、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集中25%(吨煤2.5元)的维简费平衡使用。其中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5%(吨煤0.5元),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5%(吨煤0.5元),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15%(吨煤1.5元)。统一由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收取,按比例上缴省、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部分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同第五条规定。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没有经费来源或经费不足的可从集中部分适当补助,但必须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使用集中的维简费时,要制定使用计划,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维简费纳入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财力金库。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按月编报收支执行情况,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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