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炭局、财政厅、煤炭管理办公室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煤生字[1996]213号)
各市(鞍山、大连、营口、盘锦除外)煤炭局(办)、财政局:
当前一些地区乡镇煤矿存在着维简费提取不足,使用不当,甚至被平调挪用等问题。为加强管理,根据《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中关于“乡镇煤矿应当按照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煤炭工业部、财政部以煤办字[1995]第585号文下发了《关于颁发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煤炭工业部以煤生字[1996]第92号文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据此,辽宁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颁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
附件:1.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煤办字[1995]第585号《关于颁发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1: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保障乡镇煤矿采掘工程的正常接替,逐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和提高环保质量,根据《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炭工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下同)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的实际煤炭产量提取维简费。提取标准按辽宁国有重点煤矿提取标准,按每吨煤10元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