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道路、电力、电讯等线路;市政公用管网;居民自建住宅减半缴纳。
2.医院医疗用房、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兴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城市环卫设施;人防工程(不含平时用于经营的人防工程);抗震、防洪工程;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建房等只缴“一书两证”工本费,免缴规划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先缴纳规划管理费总额的10%;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再缴纳总额的30%(不办选址意见书的,缴纳40%);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清余额。
建设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建设,只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只需一次缴清总额的60%。
建设单位因故停止选址、征地、建设,已缴纳的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费用收支要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服务方可收取规划管理费:审查建设条件,现场踏勘,审定选址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依据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面积,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图,核发《建设秀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工程设计的规划要求,审查工程设计图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竣工工程。
第九条 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应作为下列各项费用:
1.补充城市勘测、规划编制,专题研究经费不足;
2.购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印制规划审批管理证件、图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