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建发[1996]217号 1996年12月20日)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运转,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排水设施系指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废水、雨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整治的接纳城市排水的沟渠等。
二、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排水量按各用户单位排水的实测数据计算,无排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其排水量按使用上水量的80%计算,其中生产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其排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计算,矿井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酌减收取。
四、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市内排水设施使用费为每立米0.20~0.35元;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每立米0.10~0.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备案。
五、排水设施使用费和市政设施(排水)管理部门按月征收。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交现金的单位,按期到指定部门交付。超过十五天不缴纳者,每逾期一日增收滞纳金1‰。
六、各地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总额的1%(含沈阳、大连市),由收费单位按季度上交省城建主管部门,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指导各城市排水规划、建设及科研、培训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