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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4.10 公共设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

  4.12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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