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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3.2.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自治区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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