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